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3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
(一)监控化学品领域
行政机关: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(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稽查总队)
当事人:天津市某监控化学品生产企业
一、案例名称
某监控化学品生产企业违法新建生产设施行政检查案
二、简要案情
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,发现某监控化学品生产企业存在未经批准,新建用于生产特定有机化学品设施的行为,涉嫌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。经过现场调查厂区内的生产设施和生产数据,企业承认其违法行为,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。该企业向有关部门申请了新建资格,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了批复,完成了整改。
三、法律适用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》实施细则第六条、第四十七条。
四、决定结果
该企业为初次违法且未产生严重后果,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。
五、说明理由
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真履行监控化学品领域行政监管职责,积极向相关企业开展普法宣传活动,讲解违法生产监控化学品的风险性,指导企业办理相关许可资质,有效避免违法生产行为的再次发生。帮助企业制定各项监控化学品管理制度,特别是落实好“专人、专项、专管”责任制,压实企业履约主体责任,做好日常生产工作。
六、典型意义
监控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是我国为履行《禁止化学武器公约》义务所设定的行政执法事项,是充分落实履约责任的重要手段。本案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,向企业详细讲解相同类型的处罚案例,耐心解读相关法律法规,有效提升企业依法依规经营的意识和能力,做到宽严相济、法理相融,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。同时,通过厘清相关事实的认定和判定标准,对今后此类案件的调查处理具有指导意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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